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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布时间:2024-04-19

  (简称:职工医保)

  一、门诊就诊医保病人

  普通疾病

  普通疾病患者首先持有《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》( 换新卡后的名称为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—社会保障卡》)到挂号处挂“医保门诊”,待到相关科室就诊后,缴费请持《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》到一楼医保窗口收费处。普通疾病的门诊费用除个人帐户支出外,不享受统筹支付。

  特殊疾病

  特殊疾病患者(应该是特病定点在我院)就医除持有《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》外,另外须持有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》和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》到挂号处挂“特病门诊”,到相关科室就诊时,须出示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》,缴费请持《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》、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卡》和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历》到一楼的医保窗口收费处。特殊门诊医保病人报销比例

  1、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待统筹支付累积超过400元(门诊特病报销起付线)后开始报销。

  2、医保的甲类药,进入医保,报销80% 。乙类药,先个人自付10% ,90 %进入医保,报销80%

  3、 诊疗费,甲类进入医保,报销80% 。乙类自付20% ,80% 进入医保,报销80% 。

  4、 重大疾病:癌症病人晚期的放化疗、镇痛治疗;肾功能衰弱的透析治疗;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按90% 报销,其它特殊病种按80% 报销。

    二、住院诊疗医保病人

  1、参保病人持《重庆市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卡》办理入院手续,将医保卡复印件连同《住院证》一起交费所住院的科室护士站(接待护士)。

  2、医保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以出院 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,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,不得超过5种药品,不准带“肌注”和“静脉”药品,且不超过7天剂量;出院 诊断为“特殊疾病”的,特殊疾病带药不超过14天剂量。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在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得超过2种。

  3、 住院待统筹支付累积超过400元后报销比例:

  (1) 在我院住院病人“一日清单”中,药品或诊疗项目为“甲类”的,进入医保,在职报销85 ,退休报销95 .

  (2) 为“乙类”药品的,病人首先应自付10% ,剩下的90% 进入医保,为“乙类”诊疗项目,病人先自付20 %,剩下80% 进入医保,在职报销85 %,退休报销95% 。

  (3) 超标项目,病人支付。

  4、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说明:

  (1)床位费进入医保数为18元/天。

  (2)异地医保病人请先到当地医保中心申请,经同意后在我院就医,全额支付医疗费用,出院后凭诊断证明、电脑打印发票、住院费用结算单(医保办盖章)、病历复印件(医务办盖章)、回当地医保中心按当地的医保(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)政策及报销比例进行报销。

    区级统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

  1、持“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”的人员,在我院就医可以直接报销,就医程序与市级统筹“职工医保”相同;南岸区以外的“居民医保”均属异地医保;

  2、 区级统筹“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”根据地区不同,各地的具体报销程序和比例存在一定的差异,具体政策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咨询;

  3、 南岸区“居民医保”住院病人报销“起付线”为300元,进入统筹报销的比例为一档报销比例60 %,二档报销比例为65% 。

  4、 产科的城乡医保病人,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,住院分娩试行定额补助,每位产妇补助500元,产前检查(完成规定产前检查项目)补助100元,住院分娩补助400元。(住院时需携带:结婚照、准生证、医保卡、妇幼保健院发的补助卡、身份证到医院就诊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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